港澳居民行医5年方可内地开诊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07:12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方芳)从今年起,香港或澳门居民如想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必须行医满5年,同时在内地1人只能开设1家个体诊所。

  昨天,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开设诊所,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中的一条:一是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二是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在个体诊所名称上,应核定为“所在地地名+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姓名+科别+诊所”。RJ181

Powered By Google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