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律师代理关系的标杆性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14:31 法律与生活

  文/徐海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推动律师服务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 难得的历史机遇。

  而要增强律师业的竞争力,除了在全社会普及法律消费的新观念,关键在于强化律师业的公信力,改善律师业的社会 形象。

  从总体上看,我国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在,一些律师事务所重 视前期的客户营销工作,但忽视后期法律服务质量的提升;一些律师事务所注重对外的形象宣传,而忽视对内的苦练内功,致 使客户状告代理律师的案例频频发生。

  当然,客户拖欠律师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但总体来看,律师依然是律师代理冲突中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律师能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则是问题的关键。

  从本篇报道的情况来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律师是否履行了自己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法》应当 履行的义务。

  根据《律师法》第27条之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 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既然承人之信、受人之托、纳人之财,定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律师 不仅要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还要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使律师没有义务签收法院判决书,一旦签收,则负有通知客户的合同附随义务。律 师还应及时与客户沟通下一步对法院判决书的应对策略。

  倘若律师违反了勤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合同法》第406条明文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得更加清晰:“律师违法执业或 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 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可见,繁忙的律师包括名律师即使主观上并无恶意,但由于细节管理不周给客户造成损害,也要担责。

  当然,客户可否对律师索赔要取决于客户的举证责任,取决于律师有无怠忽职守的事实。

  不管该案结果如何,该案的出现必然会成为加强律师服务细节管理,提升律师执业水平,构建和谐律师代理关系的重 要标杆性案例。倘若如此,坏事也能变成好事。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博士)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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