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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叶洲)昨天,卫生部公布了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的详细规定。规定指出,一名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只能开设一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个体诊所名称,应核定为“所在地地名+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姓名+科别+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