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5日11:48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邹文彪、实习生晏莲琴报道:昨日,从相关方面传来消息,备受关注的《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人性化”特征带给广大市民一系列福音,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等。

  该条例指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所有纳入该条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调入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办?该条例进行了明确:对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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