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按时交房开发商赔了10余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07: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因开发商未书面通知并延迟交房近2年,昨日,家住南充延安路的王海在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后,终于拿到1.1万元违约金。与其有同样遭遇另外14户购房户,也一同领到了10余万元的违约赔偿。

  据王海介绍,2004年12月20日,他与市内某房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前,开发商到时书面通知。依照合同约定,他按时交纳了15万余元购房款。但收钱后,房产开发公司却迟迟未交房,直到今年5月份,王回到南充,找到开发商时才将住房要到手。

  开发商延期交房是否违约?王海联合19户购房户将开发商告上了顺庆区法院。开发商则称此前已在媒体上通知交房,拒绝赔偿违约金。

  购房户的代理律师介绍,在法院庭审中,被告开发商虽然对逾期交房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2006年9月27日在媒体上进行了交房公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实际上,根据王海等购房户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买受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时约定,逾期交房按实交购房款日处万分之一违约金;办证时间为交房后90日内,逾期按已付房价款0.3%支付违约金。

  购房户主张开发商违约并承担延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得到了顺庆区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为书面方式通知,对该约定应通常理解为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而房产开发公司并未采用直接方式送达,采用登报公告方式送达,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视为未送达。

  参加诉讼的19户购房户,除了有1户因为不服一审判决、3户因为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以外,其余15户一共得到了10多万元的违约赔偿。

  记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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