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委拟删除物业可公示违约业主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01:43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马力)去年,北京市建委曾对《业主临时公约》的示范文本征求意见,而从今天开始,它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除了名称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外,物业可公示违约业主等条款也被删除。

  添加物业企业基本情况

  市建委表示,此前,在去年3月份,市建委曾就《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公开征求过市民意见。这次根据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临时公约》更名为《临时管理规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市民提出的意见,对示范文本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与此前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相比,新示范文本中加入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资质、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这可以使购房者在购房阶段就可以了解到前期物业的相关信息,作出取舍。

  业主不得擅自拆改水电

  《规约》对业主享受到的权利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等。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业主还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规约的建议。

  同时,《规约》也确定了业主应履行的义务,如在出租、转让自己的房屋时,要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该规约。

  此外,《规约》还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禁止违章搭建、私设摊点等。

  房客欠物业费 房主有责

  昨天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纳。而如果业主出租房屋,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此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确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按规定续筹。

  从今日至本月23日,市民可登录市建委(www.bjjs.gov.cn)网站查看内容全文,通过邮件或书面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电子信箱:wuye@bjjs.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5号市建委物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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