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被判酌减收取物业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03:07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业主张女士因不满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而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判其酌减收取张女士的物业费。

  张女士居住的小区位于丰台区长辛店。2002年12月26日,她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于当日交纳了一年的物业费590余元。随后,张女士开始拒交物业费,至今共拖欠2300余元。

  张女士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2003年10月之前,她居住的楼还在施工,没有享受到任何物业服务,这期间的物业费不该交。此外,张女士指出物业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她只同意交纳2004年10月至2007年8月的物业费,并要求将金额减半。

  此案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到张女士居住的小区进行了实地勘验,发现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在绿化、保洁、公共设施维修等方面确实存在瑕疵。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酌情减收张女士的物业费。据此,判决张女士只需给付物业公司15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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