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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起草专家称小区车位应优先业主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2日03:41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李斌)停车位(库)到底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还是专有的?《物权法》实施后,关于停车位的一些规定在社会上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昨天,参与了《物权法》起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在深圳专门就此进行了解析,按照《物权法》中的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姚红提醒说,在“车位车位归属按照约定解决只限于在建筑区划内的,如果开发商在规划要求以外又建设了停车位,应该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来确定归属。这样也可以鼓励开发商在规划范围外建设停车位供老百姓停车。” 姚红还提到,小区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是没有权力出售做停车位的。但具体到小区道路上停车后能否收费、如何收费,以及收费后如何使用与分配,则涉及到小区业主的共有权利和共同管理,应当由业主共同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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