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墙外服刑的罪犯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3日00:57 哈尔滨日报

  刘健 本报记者 金镒

  服刑,本来是在大墙之内进行的事情,千百年来一直如此。自从去年“社区矫正”这个新名词第一次进入司法界后,罪犯的服刑方式开始起了变化,有一部分罪犯的服刑地点由被高高大墙围起来的监狱变成了普通市民生活的社区。

  本月10日,多名来自香坊区各社区的司法干警、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矫正对象聚集在香坊区司法局,用他们的经历讲述社区矫正的功效和意义。

  省内第一个“低保”罪犯

  在大会议室内,记者首先注意到一个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他明显患有心脑血管类的疾病,一侧的身体不能动、口眼歪斜,连走路都要有亲属在身边帮助。

  这位老人是香坊区的居民,今年55岁。2001年他因醉酒后与一饭店的服务人员发生争执,将其打成重伤而被判处了8年的有期徒刑。2005年,他因在监狱内脑梗塞病发而被保外就医。出狱后他在唯一的女儿的帮助下进行了简单的治疗,使病情暂时得到了稳定。由于女儿也没有固定住所,他就租了一处简陋的民房居住。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完全靠女儿微薄的工资生活,身体上的痛苦加上精神上的打击,使他感觉生活前景非常暗淡,一度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2007年8月,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展开,他被纳入了首批社区矫正范围。司法警官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了解到,这个老人虽然是有罪之身,但他的本质不坏,保外就医后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属于主动积极改造型罪犯。目前由于生活极度困难,对生活前景不抱希望,情绪十分低落。根据他的情况,司法警官同社区的干部商量首先要解决他的生活问题,然后再解决思想改造问题。司法警官和社区志愿者积极联系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低保手续,不但解除了他生活的后顾之忧,还使他成为了黑龙江省第一个享受低保的正在刑期的罪犯。在办理低保手续后,他开始端正了生活态度,积极配合身体上的治疗和思想上的改造。老人表示,目前自己身体行动不便,还不能参加公益劳动,一旦身体稍有好转,一定把过去所“欠”的公益劳动全补上,回报社会对他的关爱。

  主动照看孤寡老人的犯人

  杨军(化名)今年33岁,是个缓刑的犯人。2007年7月的一天,他在一家饭馆与朋友饮酒,与他人发生了争执。饭馆老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附近派出所的民警赶来制止时,杨军已经酩酊大醉,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竟然对着民警当面就是一拳。这一拳打出了妨害公务罪,也打出了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的判决。

  判决下达以后,杨军的生活彻底改变了:原来工作的单位将他除名;妻子又整天埋怨他,家庭生活出现裂痕;由于找不到工作,家庭面临生活的重大难题……这对于一个青年来说打击实在是太大了,杨军开始消沉下去。

  司法警官和社区居委会的干部在第一时间对杨军履行了社区矫正的手续。他们在与杨军的谈话中发现,他的本质非常好,犯罪是基于一时的冲动,属于偶犯,改造的余地非常大。和许多监外执行的犯人一样,杨军面临最大的问题也是生活问题,解决他们家庭生活问题是能否改造杨军的前提条件。

  鉴于杨军有驾驶技术,负责他矫正工作的窦警官和社区的姜主任跑遍了他们社区的大小企业,甚至动用了个人的关系。由于他是服刑人员的特殊身份,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愿意使用杨军,尤其是驾驶员这样比较重要的工种。最后窦警官找到了一家企业,向老板提出由他担保,终于让杨军进该企业当上了司机,月收入在千元以上。家庭生活有了着落,杨军改造的积极性大大增强。每周一次的思想汇报和每月一次的思想总结他总是第一个交到矫正警官的手里。在公益劳动方面,他总是积极参加,每次都比其他人做得多。杨军还主动承担起社区内一位孤寡老人的照顾工作,定期到老人家里,无微不至地关怀老人的生活,用他自己的话说,这么活着真的很踏实,生活也充满了希望。

  在校园内做公益劳动的学生罪犯

  姜涛(化名)现在是一名技术专业学校的在校生,所有的同学和大部分的教职员工都不知道他是一个正在服刑的罪犯。小姜涛今年不到20岁,2005年8月,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于义气参与了一起抢劫,最后被判两年徒刑、缓期3年执行。

  小姜涛被判刑后,他和家长都十分担心他是否能够继续学业。去年7月社区志愿者和司法警官接收他的档案后,对他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小姜涛无前科,而且本质非常好。如果就此辍学,将对他今后的人生道路产生影响。他们积极与他就读的学校联系,在共同努力下,小姜涛得以保持了在学校继续学习的机会。

  姜涛在学校安定下来后,司法警官对其进行了全面的帮扶教育,使其对过去的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鉴于姜涛的学业十分繁忙,司法警官和学校积极沟通,使他的公益劳动能够在校园内得到解决。在学校内,姜涛每次都能积极地完成公益劳动,并按时地向司法警官递交自己的思想汇报。

  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改造,姜涛由一个性格内向的孩子变成了一个性格开朗、充满阳光的青年。他表示自己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还要掌握一门技能,以便在走出校门后有更强的社会竞争力,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好青年。

  社区矫正并非简单的“监外执行”

  香坊区司法局的夏局长介绍,对于社区矫正,社会上有人简单地把它理解为“判了刑不进监狱”。固然,社区矫正就其场所来讲,不是在监狱,而是在社区,被判了刑的罪犯不是在监狱服监禁刑,而是在狱外服非监禁刑。但这种“不进监狱”、不服剥夺人身自由监禁刑的罪犯只是少数,这种非监禁刑罚措施是针对罪犯中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施加的。社区矫正,其实是与监禁改造相并列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具体地讲,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会上,在特定社区内,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根据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夏局长介绍,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后,国家的立法机构将根据这些工作的经验成功进行立法,用法律手段来保证社区矫正的进行和发展。正如上述一些成功的矫正事例一样,社区矫正工作不但避免了罪犯在监狱内“交叉感染”的不良后果,还能大大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是对人类刑罚文明成果的借鉴,是与世界刑罚发展走向合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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