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3日01:43 新京报

  结束语:1月1日起至今,新京报连续邀请专家结合实际案例解读了《劳动合同法》中同劳动者关系密切的条文,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今后读者若在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疑惑或需咨询投诉,欢迎拨打新京报热线(010-67106666)反映问题。

  典型案例

  余先生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单位工作,入职时单位表示,为了让他“多挣点钱”,就不缴社会保险了,当时余先生认为是好事情,同意了单位的做法,并且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让余先生亲自写了一份声明,内容大致是:本人主动要求不上各项社会保险。

  后来,余先生听同学说,社会保险上了对自己有好处,不然自己将来出现问题都没有办法得到保障。余先生找到单位领导,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单位领导不同意,并拿出当时他自己写的声明书。余先生于是以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领导不批准他的辞职申请,并告诉他,不交社会保险不能作为你辞职的理由。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专家说法

  单位不缴社保员工可要求补偿

  不依法定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员工可随时解约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说,案例中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强迫余先生放弃法定的社会保险的权利更是违法行为;而从今年起,用人单位的这种说法就面临更为严厉的后果,余先生不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保留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权利,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费用而将其作为工资发放给员工的做法风险极大,即使是员工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也不行,一旦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既要补缴社会保险,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为劳动者需要了解的是,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职工的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里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与其他福利待遇费用,低于工资的缴费基数都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依法定的缴费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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