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公告也算尽通知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01:53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1月13日讯 济南某有限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期归还贷款,后此贷款被银行转让给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当资产公司要求济南某公司归还贷款时,该公司以债权转让未尽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无效为由拒不归还。近日,平阴县法院作出判决。

  1999年4月,济南某公司在银行申请贷款3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后济南某公司每年只归还利息,借款本金一直未归还。2005年7月,银行将该笔借款转让给资产公司,同年12月在《大众日报》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后资产公司催要借款,济南某公司拒不归还。2007年10月,资产公司起诉要求济南某公司偿还借款。但济南某公司称,银行与资产公司之间进行债权转让,并未书面通知作为债务人的济南某公司,债权转让无效。法院认为,银行向资产公司转让债权已经发布了公告,应认定银行履行了通知义务。法院遂判决济南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35万元及未履行部分的利息。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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