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间杂物房 母子兄妹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02:01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朱利辉 通讯员 杜楠)父亲去世后,因母亲和妹妹将父亲名下一间杂物房出售,高明区一男子以侵权为由,将母亲和妹妹告上法庭。日前,高明区法院一审认为,该男子事前应知晓杂物房出售,不存在侵权,判其败诉。目前,男子已上诉至佛山中院。

  据原告何某锋诉称,高明荷城康宁花园某住宅楼下一间杂物房是其父生前购买。2003年11月,其父亲去世。2005年,其母亲和妹妹将该杂物房以4800元价钱转让给他人。2007年1月,何某锋知道后经多次追讨,但没有结果。为此,何某锋将母亲、妹妹和买杂物房的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该买卖协议无效,并索赔2500元。

  由于双方调解未果,日前高明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据杂物房买主蔡某介绍,2005年8月,他与原告的母亲、妹妹达成一致,以4800元购买了该杂物房。在付款时,由于原告母亲无法书写本人姓名,因此仅仅在收据上按下自己的指印。蔡某认为,他取得该杂物房是合法的,“自双方开始协商,直到车库交付给我,她们一直没有告诉我还有何某锋这一利害关系人。不过,从原告自己提供的证据可知,原告已经与她们打了多起官司,彼此之间缺少来往。她们对我完全不提起何某锋,也是在情理之中”。

  据原告何某锋提供的证据证实,此前何某锋曾与其母亲及妹妹通过民事调解,对其父遗产进行分割,其中确定了荷城康宁花园某单元住宅归其母所有。不过,在该调解书中,没有提到该住宅楼下的杂物房。

  高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杂物房系原告母亲与其已故丈夫共同财产,在原告父亲去世前,原告就知道其父购买了该杂物房。而在此前的民事调解书中,分割了包括该住宅的产权,“事实足以表明何某锋是知道、并同意将该杂物房出售的”。据此,法院判决何某锋败诉。记者获悉,目前何某锋已就该案向佛山中院起诉,该院已受理其上诉。本网站所刊登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否则,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法律顾问:梁香禄、肖曼丽、罗志明侵权举报电话:020-8738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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