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经营者串通操纵价格可罚1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06:1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公布并施行。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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