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串通哄抬价格可罚1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06:48 东方今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下称《处罚规定》),自13日起发布施行。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严密监管。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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