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07:19 北京日报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新华社13日受权播发了《决定》和《处罚规定》。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合力,严密监管。

  《处罚规定》大幅提高罚款额度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据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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