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贵员工”深陷辞职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07:40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明天,该何去何从?”唐德连将新开辟的个人博客用此话命名,这也正表露出他现今的心态。

  这段时间深陷“辞职门”的唐德连已心身憔悴,这位年仅26岁的哈尔滨理工大学自动化专业毕业的高材生无业居家近乎一年,没有经济来源的他还要忙于诉讼,用他自己的话说是“生活窘迫,身心俱疲,无路可走”。所有这些源于2007年3月份唐德连的一份辞职报告。

  唐德连原在北京石油机械厂(以下简称“北石厂”)工作,他于2003年7月份和北石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5年(2003年7月31日至2008年7月31日)。合同期内,他向北石厂递交了辞职报告,然后离开,但北石厂不承认他的辞职,不解除劳动关系,不发还人事档案,同时把唐德连的工资、社保都停掉,这让唐德连无法转移档案,无法找到新工作。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后,唐又回到了起点,依然进退维谷。最近,唐德连和其代理律师正准备申诉,显然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辞职遭到厂长拒绝

  由于工作需要,唐德连要经常奔赴海外工作,这在2005年和2006年尤其明显。长时间在非洲、中东等地区进行作业,唐德连渐渐感到力不从心,这段时间让他萌生了辞职的念头。2007年3月5日,他以身体虚弱为由,向他的部门领导北石厂总工程师邹连阳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根据唐德连和北石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提前一个月,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50元整。

  他的辞职时间离合同到期还有17个月,唐德连按照这个算法,估算出由于辞职他应该向北石厂支付违约金850元。在家休息一个月后,唐德连回到北石厂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却遭到了刘广华厂长的拒绝。

   “史上最贵员工”诞生

  与北石厂协商未果的唐德连在2007年4月29日向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厂方转移档案关系。北石厂则提出反诉称“没有收到唐德连的辞职报告”,认为辞职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因唐德连擅离职守,给企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要求唐德连赔偿5635.98万元的损失。

  唐德连回忆说,他被海淀仲裁委通知去领反诉书,当他打开反诉书看到5635.98万元的索赔时,“我吓傻了”!唐德连怎么也没想到,这个数字是他当时设想的850元的6万倍之多。

  由于一起辞职事件,引起了5600多万元的天价索赔,在网络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有网友称一个员工因辞职要支付5600多万元,唐德连可堪称是“史上最贵员工”。

   为何提出巨额索赔?

  北石厂在仲裁反诉书中称,“因唐德连擅离职守,影响了许多工作的正常运行,给企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

  唐德连认为,北石厂提出的“许多工作的正常运行”是指北石厂在2006年和国外买家签订的一个合同。按照北石厂的说法,由于唐的离职,导致厂方出售的机械配套服务跟不上,最终买家不愿支付合同款,因此唐要对损失负责。

  唐德连的代理人杨健律师认为,该合同上并没有明确确定由唐德连来提供配套服务,并且这是北石厂与其他单位的合同关系,北石厂可以依据合同向欠款单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与唐德连的辞职没有任何关系。

  律师说法

  案例如发生在今天处理就会轻松很多

  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覃华说,这个案子既是一个关于解约的纠纷,同时也可能含有竞业禁止的因素。这个案例如果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它的处理可能会轻松很多。因为这两者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都有相关的规范。

  关于解约权,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关于竞业禁止,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相比于以往在《公司法》中仅规定董事、经理而言,范围有了合理的扩大,同时也有了相对的义务性规定,即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并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很有意思的是,相对于旧的《劳动法》而言,这两者一个更有利于劳动者自由流动就业(解约权),一个则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合理的法定保护(竞业禁止义务)。这也在某个方面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即在原本用人单位占强势地位的劳资关系中,法律倾向性的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平衡两者之间的社会地位。同时也给与用人单位合理的保护,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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