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遇车祸 单位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08:03 沈阳网-沈阳晚报

  前年夏天,沈阳市的史师傅在下班回家路上被一辆水泥搅拌车撞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算工伤(亡)。按照法律规定,史师傅的家属本应得到工亡补助金,但单位拒绝支付,史师傅的家属不得不把官司打到法院。不久前,史师傅的亲人终于拿到了迟到的补助金。

  老工人下班路上遇车祸

  2006年9月27日13时17分,在沈阳市某工厂上班的、年近六旬的史师傅下班回家,在骑自行车途经滑翔一小区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水泥搅拌车相撞,史师傅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史师傅无责任。2006年12月,史师傅的家属向铁西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请求认定史师傅为工亡。史师傅的工作单位出具了上下班情况认定表,其中载明了史师傅的上下班情况及上下班常走路线,劳动部门据此认定史师傅为工亡。

  认定工亡却拿不到补助金

  按照法律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亡,单位应该给付其家属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和6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史家多次向该单位要求这两项补助未果,在2007年7月11日,向铁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表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期限是60天,这起案件已经远远超过仲裁期限,因此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在得到这个消息的第二天,史家把史师傅上班的工厂告上法庭。

  单位被判支付10万补偿金

  在法庭上,被告单位辩称,铁西区劳动局工伤(亡)认定决定书不具备民事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史师傅工亡的证据。史师傅的家属在申请工伤补偿时已超过60日仲裁申请期限,并且无仲裁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请求法院驳回史家的诉讼请求。

  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史师傅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亡。原告工厂应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给付原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于史师傅家属在2007年1月份以后多次去单位交涉,能够证明被告单位早已经知道认定工亡一事,法院据此认定:仲裁申请期限并未超过。法院判决:2006年7月1日以后沈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366元。被告单位应按此标准给付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6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10万余元。

  上下班遇车祸工伤咋认定

  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都能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该如何维权申报?据介绍,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职工和单位之间必须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雇佣关系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另外,劳动者在上下班路上因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职工在上下班路上所受的伤害只有是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才可能认定为工伤。对于受到非机动车事故(比如骑电瓶车、自行车摔伤)或其它事故,都不能认定为工伤,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责任人索赔。

  特别需要提醒市民,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应当及时报警。有了交警部门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在申报工伤时,就有据可依了。

  本报记者 朱峰

  通讯员 何 新 王秦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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