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服在逃同案犯投案属立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10:55 民主与法制时报

  □林志标林毅

  说服在逃同案犯主动投案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的问题,由于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 也存在不少争议。笔者认为,应将说服在逃同案犯投案的行为认定为立功。

  立功是自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以及提供线索、帮助侦破刑事案件的行为。根据刑法第68条以及最高法 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立功行为主要表现有: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 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 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说服在逃同案犯主动投案的行为与司法解释明确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相似。说服在逃同案犯 主动投案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对象都是在逃同案犯,两者差异在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表现行为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 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而说服同案犯投案,表现行为人并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线索,而是通过自身去劝说、感 化使得同案犯主动投案。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分析,说服在逃同案犯主动投案比提供线索协助抓捕同案犯的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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