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突发事件政府不能只下指示不出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10:55 民主与法制时报

  □鲁生

  23岁的杨增朝因讨薪不成而自焚,被送入深圳市山厦医院进行抢救。医院秉着“先抢救、后交钱”的原则,至今垫 付的医疗费已高达73万元。为此,院方将曾承诺处理此事的云南省政府和深圳平湖街道办告上法庭。(2007年12月2 7日信息时报)

  医院在起诉书中称,自焚事件发生之后,两被告分别作为当事人所在地和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此事,当时,他 们都指示“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而时至今日,医院未收到相关治疗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自焚者的医疗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支付,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医疗费由谁承担,主要取 决于自焚事件的性质。如果是一个单纯的个人事件,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当出现经济困难而不能治疗时,政府有责任给予 相应的救济和补助;如果认定这是一个影响社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话,那么,依照刚刚生效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费用 就应当由当地政府承担。但无论事件性质如何,作为一个既没有政府出资而又非慈善机构的民营医院,没有责任和义务为自焚 者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那么,杨增朝自焚事件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事件呢?云南省政府调查组的结论称,问题出在杨增朝自己身上,“责 任主要在(杨增朝)个人,是个人烧伤”。如果这个结论正确的话,那就意味着全部医疗费用应由自焚者自己承担。如果当事 人没有经济能力,医院则追讨无门,只能由自己垫付了。且不说因为急救导致医院陷入财务困难极不公平,就是这个事件的性 质认定也很值得商榷。

  依笔者看,杨增朝自焚事件是一个典型的突发事件,具体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社会安全事件。该法所称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 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杨增朝因为讨薪不成而自焚显然属于最后一类——社会安全事件。政府有关人员责成民营山厦医院“ 全力抢救”,显然符合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实质上是在处理突发事件。既然如此,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也就是说,处理突发事件的经费是应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而按照属地处 理的原则,杨增朝自焚事件的应急处理以深圳当地县区政府为主。从这个意义上讲,杨增朝的医疗费用就由深圳方面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刚刚实施,人们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未必及时到位,配套制度和措施也 未必充分落实,因此,如何认定一个事件是否突发事件,由谁来进行认定,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但针对杨增朝自焚事件而 言,即使不能认定突发事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民营山厦医院也完全有权向曾经作出“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指示和承诺 的两地政府索要医疗费,因为政府有责任履行诺言,决不能只下“指示”不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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