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细则公布 本月开始施行(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20:07 千龙新闻网

  来源:千龙网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分为户口迁出本市和市内转移。户口迁出本市,接收地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帐户资金全部转移;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转移,保险关系连同个人帐户基金一块转移。本区县内转移,只转移保险关系。

  保险制度的城乡衔接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可按照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按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规定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年的年限。

  《试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年龄时的城镇户籍人员,可继续按《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保费,在到达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其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可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如果不享受其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可以继续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

  已经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条件发生变化,如又享受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公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60周岁相应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的继承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 (记者薛廷辉)

  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及各区(县)经办机构名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处 63167931

  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63167934

  朝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85844087

  海淀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82071188-1011

  丰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3729810

  大兴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9222622

  通州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81537017

  顺义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89444234

  昌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9714280

  门头沟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9825046

  房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89367060

  怀柔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9692051

  平谷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9962312

  密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9050323-6213

  延庆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9149350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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