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没出庭 证据不采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01:33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1月14日讯 王某购买了赵某的一套机器设备,当时口头约定赵某将设备安装好后王某再付欠款,然而赵某在未安装的情况下却起诉王某要求付清设备款。王某邀请刘某出庭作证,而刘某顾及情面不愿出庭,只出具了书面材料,法院认为证人不出庭接受询问,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日前,平阴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支付赵某的机器款30000元。

  赵某是个体业主,2006年因转产所需,欲将粉碎机处理。王某得知后即与赵某联系,赵某同意将机器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二人口头约定由赵某到王某指定的地方负责安装维修,一切办妥后王某付清欠款。同年6月,赵某将机器设备运至王某厂内,但未及时组织进行安装,王某当时书写了“今欠设备款三万元”的欠条。后王某要求赵某前去安装,赵某一拖再拖,并要求王某先付清款项,王某予以拒绝。

  2007年10月,赵某将王某起诉到法庭,要求其支付欠款30000元。王某在答辩中称,没有支付欠款的原因是赵某未安装机器设备,并出具在场人刘某的书面证言。开庭时,法官要求刘某到庭,而刘某感觉与赵某关系也较熟,不好意思出庭。

  法庭认为,王某欠赵某机器设备款30000元事实清楚,并有王某书写的欠条为证。而王某主张应在机器安装好再付清欠款,由于赵某对此予以否认,而王某为支持自己主张提供的仅是书面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且证人未出庭接受询问,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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