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计薪日增加致加班费下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02:4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陈捷) 国家劳动保障局正式公布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制度计薪日从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广州市劳动保障局专家昨天向记者表示,由于计算基数有变,今年起春节、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将有所减少。

  据新办法,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为年工作日250天、季工作日62.5天、月工作日20.83天,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8小时就是工作小时数。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劳动保障局专家表示,国家调整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厘清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两个概念,“原来都是20.92天,现在分别是20.83天和21.75天,是科学做法。”

  据介绍,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调整后,加班工资基数等于月薪除以21.75天,比原来除以20.92略有降低,因此今年起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将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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