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头大哥”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11:23 法制周报-e法网

  国家四部委掀证券监管风暴

  “股市神人”挨罚 “带头大哥”受审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见习记者 邓益辉

  2008年1月6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浙江宁波的周建明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对其开出没收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相同金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天之后,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开庭审理“带头大哥案”,检方指控“带头大哥”王秀杰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

  两起案件,是新年证券行业监管风暴的冲锋号。这与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密切相关。

  国家四部委联合发文

  2008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又一重要文件。(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证监会与公、检、法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联合发文,也是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的一种新模式。

  对于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所遇到的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通知》更具针对性。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刑事案件中,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如何区别定性等问题,《通知》作出了明确判定。《通知》规定,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通知》最大的亮点在于投资者维权有了法律认可的解决途径。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曾下发一个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而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认为,最高法院1998年的通知不恰当地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现在新的《通知》恢复了这种权利,是值得肯定的。

  在《通知》发布后,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士指出,只有从重从快地审理一批大案,才能震慑住犯罪分子,遏制住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而就在这几天,“带头大哥案”和“周建明案”陆续定性,点亮了这场证券市场监管风暴的信号灯。

  “股市神人”受巨额处罚

  在《通知》下发当天,浙江宁波被称为“股市神人”的周建明,成为监管风暴中首个受罚者。

  2006年6月26日,被称为“股市神人”的周建明在上午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买单,共计4009万股。(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周建明的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随后在26分钟内全部撤单,在撤单后,以10.36元卖出大同煤业433万余股。此后,周建明又在短时间内,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操纵了“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等14只股票的股价。据证监会通报,其非法所得达到176万余元。

  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建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2239.85元,并处以相同数目的罚款。

  有报道称,周建明可能曾是宁波“涨停板敢死队”的一个代表性账户,该庄家背后可能有一个更为强大的团队力量和更为庞大的资金。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是市场的猜测,证监会稽查局负责了此次的调查以及处罚的执行工作。按照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将处罚的意见先送达周建明,才能正式公布处罚决定书。如果不能找到真实地址进行送达,那么就会发布公告寻找周建明。事实是,周建明已经领走了送达的处罚通知。”据法律规定,周建明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证监会。

  有证监会官员表示,继周建明案后,证监会还将对多起已经成为市场关注热点的股价操纵事件,进行非正式调查。

  “带头大哥案”开庭审理

  1月9日,“带头大哥案”在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在起诉书中提出,自2006年5月开始至2007年5月,王秀杰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先后以每人每年3000到37000元不等的标准,建立“777团队”、“777黄金客户”、“777钻石客户”等组织,并对交费会员进行证券指导,收取16名会员交纳的会费,经营并占有非法收入20余万元。检察机关在法庭上除了提供29名证人证言外,还提供了部分网上聊天记录和电脑内存资料等证据。

  2007年7月时,“带头大哥案”已经立案。(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有舆论认为,王秀杰涉嫌非法经营、诈骗、偷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虚报注册资本等多个罪名,但最终检察机关仅以非法经营罪对其批捕并提起公诉。

  对此,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崔旭介绍说,检察机关对该案件的处理十分慎重,在内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又专门邀请了十几位专家对该案进行了论证,确认王秀杰的行为仅涉嫌非法经营罪。“在确定起诉罪名上,我们看的是证据和事实,不能仅凭想象和推测。”崔旭说。

  《法制周报》者就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一事,采访了东海证券有限公司长沙营业部市场经理柳捷。他提到,2005年是证券行业的一个“分水岭”,在2005年以前违规行为比较普遍,之后逐步得到规范。但进行非法证券活动获利可观,违法者的手段多而且隐蔽,不容易打击。柳捷认为,《通知》的出台,填补了法规中的一些漏洞,强调了证券行业行为的界限,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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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非法证券活动

  六大特点

  目前,非法证券活动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相当一部分涉嫌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来自中西部地区。

  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销售。

  三、境外上市成为卖点。

  四、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欺骗投资者。

  五、隐蔽性强,花样不断翻新 。

  六、非法中介机构与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巧演“双簧”,加大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欺骗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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