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最低工资上调标准(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15:5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青岛出台最低工资上调标准(图)
青岛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柱状图

  早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我市从本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为: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10元调整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40元调整为620元。

  据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近日,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确定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外,还规定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7元调整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8元调整为6.5元。要求各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 潘修雷 通讯员 于文杰)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

  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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