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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03:17 城市晚报
■记者 常旭/报道 本报讯近一时期,以粮、油、肉等为代表的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结构性上涨压力仍然很大,省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我省重要生活必需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目前,我省已经成立了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竺延风和副省长陈伟根担任组长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应急领导小组”。 供水、供气、供暖 公交、学费都不许提价 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近期国家不调整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各地也不得出台供水、供气、供暖、城市公交等公共事业价格以及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提价措施。同时,对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不允许突破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确需提价需提出申报 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基本生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确因成本上升需要调整的,必须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一律不允许自行出台。对省政府授权市 (州)、县 (市)政府管理的价格也要实行调价申报制度,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对已出台但尚未实施的提价政策,要推迟执行日期。 10天内原料价涨幅 不超10%不许提价 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粮食 (大米、面粉)、豆油、猪肉、牛羊肉、牛奶、鸡蛋、豆制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有一定规模的粮油及主要副食品加工企业,10天之内原料价格涨幅不超过10%的不允许提高相应制品价格,连续10天以上价格上涨超过10%的,只允许核加原料价差,如原料价格下降,则要及时核减原料价差,销价相应降低。 大型超市和城市农贸市场经营的粮、油、肉、奶、蛋、豆制品等重要商品,如一次性进价涨幅超过5%或累计涨幅超过10%,只允许核加进价差额;如进价下降,也要相应降价。 粮油肉1次性提价5% 以上须提前24小时报告 对粮、油、肉等价格干预商品实行提价备案制度。产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粮油加工企业、肉食品加工企业、牛奶生产企业、粮油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城市农贸市场等主要生产、批发和零售商,一次性提价5%以上或10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到8%以上,必须在价格变动之时起24小时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价格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对价格变动理由不充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劝诫,如劝诫后没有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该生产经营者进行价格变动前后成本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和临时价格干预商品价格涨幅明显回落后,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请省政府解除提价备案制度和措施。 严控液化气批发 层层转手加价 生产企业销售的液化气,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价关系确定价格,主要是直接销售给液化气零售企业。凡超出规定价格销售的,应立即纠正;超出规定价格销售增加的收入,一律视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从严控制液化气批发价格,严禁中间环节层层转手加价和垄断经营。对确有储备能力、依法进行批发的液化气经销企业,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出厂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3%进销差率安排批发价格。 液化气零售价格仍按吉发改价格字〔2004〕539号文件规定的作价办法执行。各市(州)、县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和严格控制居民用液化气价格的上浮幅度,并按规定在媒体公示销售价格。 为保证市场供应,对允许石油液化气站高价购进石油液化气实行批量临时价格的市 (州)、县 (市),要进行跟踪监管,及时撤消临时价格。 出台价格波动应急预案 抓紧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继续执行长春市每日监测和其他重点城市隔日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监测、上报、预警、应急相衔接的快速反应机制。同时,要对重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省里将在近期出台有关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重要储备商品挂牌销售 管好用好重要储备商品。省及市 (州)都要建立落实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在做好省内储备的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储备品种和数量。各级商务、粮食、供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储备商品的管理,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及时运用储备平抑市场,稳定物价。春节前选择适当时机,以低于同期同类商品市场的销售价格在省内市场定向定点定量集中投放,公开挂牌销售。 严厉查处哄抬价格者 近期,省及各地价格检查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组织以价格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同时,对省政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执行情况也要进行重点检查。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执行干预措施的经营企业和个人,要按照新修订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的要给予曝光。春节前,省里将分两次组织督察组深入各地,联合检查,并参与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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