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原告被告 当庭调解未成(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10:07 天津日报
原告李先生摄影 张家民新报讯【记者张家民】昨天,本报曾报道的“本市首例以《劳动合同法》起诉,要求补偿工资案”,在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官决定择期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市民李先生昨天在庭审中说,他于2007年5月12日来到佟刚(化名)的设备公司工作。但双方当时并未签订任何合同,当时老板每月给他1500元工资。后来老板决定辞退他,当时他在该公司工作了3个半月。李先生说,在3个半月的时间里,佟刚根本没给他任何工资。 李先生当庭陈述的诉讼请求是: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加班费、公休日加班费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元以及未提前30天通知应补偿的一个月工资1500元。此外,李先生还要求佟刚的公司向其支付聘用律师的费用和劳动仲裁费用。 而被告佟刚表示,在辞退李先生之前,他们已经口头通知他,而且已经给付完李先生各项工资。 庭审之后,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法官决定择期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