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保护耕地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16:55 观察与思考

  -观察记者 戚永晔

  20世纪末,美国学者布朗曾发问:“谁来养活中国?”有的国人对美国学者的这种提法相当不以为然。其实,布朗的疑问绝非凭空而来。地球上的耕地分布很不均匀,以2003年为统一时间点来比较,中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59亩,不足世界人均数的43%,而澳大利亚近40亩,加拿大25.9亩,俄罗斯13.1亩,美国10.9亩,印度2.85亩。可见,这些国土面积或人口数量和中国相当或接近的大国,人地关系都远较中国宽松。

  当然,也有一些完成工业化的国家,如英国、日本、韩国等国的人均耕地面积比中国还要少,农业强国荷兰和以色列则仅分别有0.86亩和0.88亩。针对人均耕地稀少的现实,各国纷纷出台良策以图实现利益最大化。

  以色列注重提高生产效率

  以色列的人均耕地面积虽然比中国还少,但高效的节水灌溉技术却让它成为农业强国。以色列的水资源极度贫乏,为了节约用水,以色列农业灌溉全部实施微灌(滴灌)并精确控制,微灌方式普遍采用计算机控制。另外,埋在地下的湿度传感器,可以传回有关土壤湿度的信息,有的传感系统还能通过检测植物的茎和果实的直径变化,来决定对植物的灌溉间隔。

  所以,以色列农业每立方米水的生产效率世界最高,可达到2.34千克。以色列的温室滴灌水利用率一般可达到95%。

  日本强力保护抑土地投机

  日本在保护农地方面也有独到之处。二战后,日本进行农地改革,在规定耕地的最高占有面积的同时,由政府赎买地主和自耕农多余的土地,转让给原耕种佃农,严格限制土地流动,基本实现了“耕者有其地”。

  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时期,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市住宅地供不应求。日本政府于1969年制定了《国土利用计划法》,抑制土地的投机买卖。该法规定,当某地区土地投机买卖盛行,土地价格猛涨时,政府可宣布该地区为限制地区,任何土地买卖都须得到政府批准,以此保护农地不被非法占领。

  同时,政府还在鼓励进入城市的农民兼营农业的同时,禁止农用地挪作他用。正是这些农地保护措施,使日本的农业实现了稳定发展和良性循环。

  英国严立法重调查倡环保

  英国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又是世界上最早通过规划立法限制土地开发的国家。1947年英国制定《城乡规划法》规定所有土地的发展权均归国家所有;此后,又在1951年、1953年、1954年、1959年、1963年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补充,并制定了大量相关法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划立法体系。

  英国是一个岛国,国土面积狭小,耕地面积所占比重在西欧各国中也是最小的。二战以后,英国逐步加强对耕地保护。首先,以土地立法为根本手段,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耕地保护。除了于1947年修订了1932年颁布的《城镇和乡村规划法》,要求各郡制定出本郡土地20年的发展规划外,还制定了《新城镇法》《村庄土地法》等十多部与土地有关的法律。

  其次,进行土地调查、分类定级和科学规划工作。对城市公交、农业、林业三大用地部门进行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保护耕地。

  第三,开展环保型农业,提高土地质量。英国环境部于1981年制定《野生动物、田园地域法》,并提倡“科学研究指定地区”(多为劣质地)转为草地和林地,由政府支付补助金;1986年,农渔业粮食部制定《农业法》,指定“环保农业地区”,并予以补贴。

  追溯历史,世界各国一直

  都未停止在治理土地

  问题上的探索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廉价购买或受赠获得天主教土地的新贵族。

  法国:1、君主立宪派—没有废除封建地租,农民土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2、吉伦特派:宣布在农村中按户分配公有土地无偿废除“没有领主的土地“上的一切封建权利;

  3、雅各宾派:①把逃亡贵族的土地分成小块出售,购地款在10年内付清②农村公有土地可按当地人口分配③无条件的废除封建贵族地主的一切封建权利;

  4、1894年拿破伦颁布《民法典》新建的小农经济所有制的到法律上的保障。

  美国:内战时期,1862年林肯通过的《宅地法》规定农民只要交付10美元的手续费就可在西部获得一块相当与64公顷的土地;连续耕种5年以上这块土地就成为私有财产。

  俄国:1861年改革农奴可得到一块分地,但必须以高出当时实际地价许多的价格出钱赎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同样拥有人均耕地稀少这一先天不足的瑕疵,发达国家的经验多少可以为中国在处理土地问题上带来一些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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