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类纠纷可找调解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07:31 长江商报

  胡绪鹍肯定江岸“诉调衔接模式”,并表示将在全市推广

  本报讯(记者 邓辉 通讯员 奚阳 沈小红)为了讨回8800元欠款,张女士奔波了大半年,后来调解中心做了一个上午的工作,张女士拿到了这笔钱。“现在不用打官司都能解决问题了。”张女士说。

  昨日上午,武汉市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会议在江岸区人民法院召开,武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绪鹍充分肯定这一模式,并表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机制将在武汉推广。这也意味着,以后“家长里短”的民间纠纷,市民可免费找调解员解决。

  8种民间纠纷可调解

  江岸区法院院长李进介绍说,一些纠纷集中到法院后,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小纠纷容易导致矛盾激化,仅靠法官调解,无法根本解决。

  2007年4月,江岸区法院和司法局成立了5个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从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中择优选取民调员,由法庭审判长和司法助理员任民调指导员。

  江岸区法院规定属于诉调衔接的8类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小额债务纠纷、轻微的损害赔偿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其他不适宜诉讼处理的纠纷。

  调解纠纷不收费

  李进说,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办公经费依靠当地财政支持,实行对市民不收费制度。

  市民可以拨打人民调解指导中心的办公电话,然后反映具体的纠纷,具体模式是:法院立案前,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不同意或者诉前调解无效,对于有立案资格的案件,开庭前,法官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愿意就进行“庭前调解”。开庭审理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法官将会进行“庭中调解”。

  案子宣判前,当事人还有最后一次调解机会,可以在法官主持下进行“庭后调解”,庭后调解无效,才进行宣判。

  【名词解释】

  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

  指发挥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让司法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有效整合两种调解优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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