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并非只有中国采取临时价格干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11:5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17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今日在接受在线访谈时说,各国政府对价格违法行为,对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行为都是要打击的,并不是只有中国采取这种措施。

  周望军在接受中国政府网等网站在线访谈时表示,日本在70年代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曾经对130多个品种进行干预,政府专门拨了40亿日元、配备了4万人对这130个品种实施价格干预措施。韩国也这么做过。再比如去年美国政府对英国航空公司和大韩航空公司操纵市场价格各处以3亿美元的罚款;对微软公司处以7.5亿美元的罚款。各国政府对价格违法行为,对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行为都是要打击的,并不是只有中国采取这种措施。新加坡甚至对违反物价法规的经营者可以判处5年监禁。在市场违法行为增多的情况下,任何国家和政府都不会允许这种违法违规行为泛滥,一定会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的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周望军还说,大家对这次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还不是很熟悉,其实在1996年和2003年,我们国家都曾经采取过价格临时干预措施。2003年对防治“非典”用品如口罩、中药材、白醋、食盐、洗涤用品等曾进行价格干预。对价格干预措施,政府也好,企业也好,以及广大网民也好,都有一个认识逐步深化、逐步贯彻落实的过程,不能太着急。另外,这种价格干预措施在西方发达国家、在亚洲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时候都曾经采用过。

  周望军还指出,要正确认识、全面理解我们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一是合法性。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很多国家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在紧急情况下对价格进行适当干预的相关规定。

  二是合理性。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是价格显著上涨、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少数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三是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就要及时解除。

  四是辅助性。稳定价格从根本上说要靠发展生产,增加供给。行政干预是辅助性的。采取临时干预措施,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生产、增加供应和安定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据中国政府网网络直播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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