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启动临时价格干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03:46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郑彦通讯员 张增田

  本报讯 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商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详见本报1月17日A41版)。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日前确定了我省列入实行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重要商品、服务及企业名录。即日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这些企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即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12家企业提价须申报

  据悉,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食用植物油压榨生产加工企业,乳品加工企业,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这五类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物价局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列入提价申报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如下:大米类:莆田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嘉丰米业有限公司;面粉类:龙岩市小洋面粉厂,厦门海嘉面粉有限公司;方便面类:弘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福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食用植物油行业:厦门中盛粮油企业有限公司,福建世纪印福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福清康宏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福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乳品行业:福建长富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明一乳业有限公司。

  六类商品调价须备案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和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零售商,在对以下商品的批发价和零售价进行调价时须进行备案: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挂面(方便面)、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猪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调价备案程序应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由设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上报。

  达到一定规模的零售商指的是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商指的是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商品品名与规格、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 [2]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