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00:00 石家庄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 静) 今后,凡在我市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人员,要取得营业执照。这是《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规定的。该《条例》已于昨天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建小区要留社区回收站场地

  再生资源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木材及制品、废旧造纸原料、废旧轻化工材料、废玻璃等。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所。已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

  收废品要办营业执照

  《条例》规定,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场所,核发营业执照。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的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可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单位和个人建立信息互动,提供便民、便捷的回收服务。在居民区内,从事再生资源收购、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违禁物品不得收购

  《条例》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收购下列物品:井盖、井箅等城市公用设施;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法律规定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溅、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情况的发生。

  据了解,目前我市已建立起了800多个社区回收站、10个废旧物资市场、10个废钢铁集散中心、2个旧货市场,从业人员达到8000多人,初步形成了集社区回收、市场集散、加工利用为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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