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带刺的玫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23:06 法律与生活

  文/王悦

  零首付,无息贷款,经销商日益更新的优惠手段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可是,在贷款买车之后,纠纷开始显现。本文作者作为法官,从身边的案件说起,提醒消费者:贷款买车有风险,谨慎再谨慎。

  近年来,贷款买车成为热潮,法院审理车贷案件数量也随之攀升。通过这些案件,我们发现,与买车人最密切的莫过于汽车经销商了,因为在购车合同中,汽车经销商是出卖方,而在贷款合同中,汽车经销商又往往扮演着贷款担保人的角色。所以,处理好买车人和汽车经销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保护购车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轻信经销商 20万人间蒸发

  2003年9月27日,陆先生与银行、汽车经销商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由银行向陆先生发放个人贷款用于从汽车经销商处购买轿车,贷款金额为25万元,期限为5年,按月结息。陆先生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合同中载明:陆先生应保证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向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中足额存入用于当月还本付息的款项,同时授权银行于当月还款日从该账户中划转还款本息款项;如陆先生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还款,银行将计收罚息和复利。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当陆先生未向银行还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汽车经销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银行即按约定向汽车经销商的账户上发放了25万元贷款。此后,在按期偿还了5万元贷款后,陆先生觉得每月还款太麻烦,就想将剩余的20万元一次还清。由于在办贷款时,都是汽车经销商为陆先生办理的全部手续,陆先生自然又找到了这家汽车经销商。汽车经销商说让陆先生把剩余20万元给他们,并承诺可以代为向银行还清贷款。2004年8月16日,陆先生将20万元打入汽车经销商的账户后就以为相安无事了,哪知汽车经销商并未将钱还给银行,私自截留了这20万元后便人间蒸发了。

  2005年6月21日,银行方面显示陆先生多次逾期还款,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是将陆先生和经销商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陆先生偿还剩余20万元的贷款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并由汽车经销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今,汽车经销商已是人去楼空,法院通过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书,直到开庭审理时,汽车经销商始终没有露面。

  法院认为,银行与陆先生、汽车经销商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银行按时履行发放贷款义务后,陆先生未按《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决由陆先生返还银行剩余20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汽车经销商对陆先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陆先生后悔也晚了。

  法官的判决是有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银行是债权人,陆先生是债务人,还款途径是陆先生直接将钱还给银行,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将钱还给银行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属于正常还款。

  陆先生自行变更上述还款途径,将款项还给汽车经销商,并未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因此在汽车经销商未将陆先生所付款项及时给付银行的情况下,属于陆先生未按约定还款,仍应由陆先生向银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陆先生向银行偿还所有钱款后,只能另案起诉汽车经销商,要求汽车经销商返还20万元借款。

  出借身份证 替朋友还债

  2003年3月,林小姐的一个朋友由于没有北京户口,又想贷款买车上北京号牌,便向林小姐借身份证。朋友对林小姐承诺今后贷款都由他还,林小姐想都没想就把身份证借给了朋友,并以自己的名义同银行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向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此后,这辆本田雅阁轿车一直由林小姐的朋友使用,可是,这个朋友没有还清银行贷款便销声匿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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