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大代表建议废止高速公路流动电子眼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2日04:0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文远竹、王鹤、张丹羊、 刘旦、赖伟行、任珊珊、刘文亮、潘勤毅)电子眼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本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但由于管理不规范,少数交管部门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利用流动和隐形电子眼取证进行处罚,以达到创收的目的,群众对此意见极大。这种现象引起人大代表广泛关注。王烈泉等9名省人大代表昨日建议,废止高速公路流动和隐形电子眼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

  隐蔽拍摄与法律相抵触

  据王烈泉、黄梅花等代表介绍,高速公路利用流动电子眼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似乎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告知,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公安部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

  “流动电子眼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本没有竖立告示牌,履行公开提前告知,甚至一些交警手持便携式电子眼躲在隐蔽处偷拍,他们不开警车,不穿警服。”王烈泉代表说,“所以高速公路利用流动电子眼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以废止。”

  流动电子眼难让人信服

  此外,由于流动电子眼存在着极大的技术可操作性,既可以通过技术操作调节数据改变测速速度,也可以重新输入车牌号码,所以应用流动电子眼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的证据真实性是难以置信的。

  流动“电子眼”是否合理

  反对

  “同一路段,同一原因,流动电子眼却给我开了两张罚单”

  “同一路段,同一原因,前后只相差17分钟,流动电子眼却给我开了两张罚单”,家住广州的钱先生莫名其妙地收到了两张来自清远交警部门关于超速行驶的罚款单,总共1200元。钱先生说,经过查询发现两张单子都是来自于流动电子眼。但是,按照有关规定,在同一路段同一时间段且同个大队管辖范围内,车辆在连续状态下发生的相同违法行为不能连续处罚。

  家住下塘西路附近的市民王先生说起高速路上的电子眼,脱口而出“几乎没有司机会支持隐蔽式流动电子眼”。他说,除了这一举措不合法外,隐蔽式电子眼首先给人的感觉是交警部门给司机们“下套”,“守株待兔”地等着违章者自动送上门。难免会让市民怀疑相关部门此举有增加创收之嫌。此外,电子眼测速的准确率也让他怀疑。

  赞成

  流动电子眼“无罪”,但需严格加强管理机制

  “如果没有流动‘电子眼’,高速公路的超速现象很难得到遏制”,深圳市安××科技有限公司黄总经理说,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承认了流动电子眼的合法性。流动电子眼本身没有任何对错,它只是一项工具,如何使用好它则需要严格的管理机制。

  从事电子商务的谢小姐早已买了私家车,说起为数不多的几次上高速路的经历,谢小姐连连咋舌。她说,一次她开着她的个性小车上到华南快速,眼看着数量大货 车驶在快车道上从自己身边呼啸而过,心里顿时很复杂,“除了紧张还觉得有点不公平”。“公开的电子眼其实就是形同虚设。”在没有电子眼的高速路段,一些爱开快车又没有自觉意识的司机便会本性毕露。她认为,如果要进行公平有效监管,设立隐蔽式电子眼更能体现对所有司机的驾驶行为“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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