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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死刑案件证据收集规范遭质疑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2日12:01 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见习记者 廖洁 为了更准确查明犯罪事实,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个规定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规则的规范性文件。该《意见》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并准备在全国公、检、法系统全面推行。 讯问嫌犯律师可到场 该《意见》中的规定十分全面详尽,如:讯问嫌犯的讯问笔录,应当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每一份讯问笔录都应当附卷并随案移送。对于无目击证人的故意杀人案件,侦查机关具备条件的,应从第一次讯问时起,对每一次讯问嫌犯的全过程进行连续的录音、录像。 此外,经嫌犯、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请求或者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在嫌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并由辩护律师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居国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江西省下发的《意见》在最后部分中要求对不履行证据职责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严重不负责任的有关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近年来有关死刑案件的冤错案件屡见报端,造成这种冤错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缺乏完善的刑事证据收集、固定、判断及运用等规则。 有专业人士认为,该《意见》的出台,为规范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工作制定了一个“统一标准”,其中不少规定有原创意义。 关键在执行 “这份《意见》对于将来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死刑错案的减少具有重要的意义。”2008年1月20日,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导、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黄明儒教授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但他表示不能对这份《意见》出台的意义估计太高,“我们国家向来缺乏的不是制度,而是有效以及平等的执行。” 他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之间不属于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缺乏领导关系的所谓下级法院是否有义务对这份《意见》予以执行也值得怀疑。 他还认为,该《意见》的标题易让人产生歧义。“为什么仅仅对故意杀人案才采取这种严格的证据采信标准?这个问题也值得深思。”黄明儒认为,有关死刑错案的频频发生并非仅仅故意杀人罪一种罪名,其实还有很多诸如绑架等刑事犯罪都可能适用死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其犯罪证据同样需要严格规范,所以对所有面临死刑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应该严格规范其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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