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开贵州矿难责任人逍遥法外的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2日12:01 法制周报-e法网

  核心提示

  2005年,贵州省纳雍县等地煤矿发生多起特大事故,几名责任人被批复应承担刑事责任,并移交至司法机关。不 知何故,这些责任人几年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一现象,有专家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重特大事故处理 结果追踪机制。

  ⊙《法制周报》见习记者陈宁一发自贵州

  2008年1月16日,40岁的欧燕守着自己的童装店铺,两眼直盯着路边,一看到走过的顾客就大声吆喝。她的 店子在贵州纳雍县,每年租金9500元。租金是丈夫用生命换来的,三年前,丈夫在纳雍县鬃岭镇嫩草冲煤矿发生的特大事 故中死去,矿方一次性支付了20万元赔偿金。

  “如果我老公没走,该多好啊,我也不会一个人拉扯着只有15岁大的孩子艰难生活了。”欧燕说。

  3名事故责任人法外逍遥

  欧燕所不知道的是,2005年4月30日,贵州省纳雍县鬃岭镇嫩草冲煤矿那一声沉闷的爆炸声后,两名事故责任 人至今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1月9日,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2005年贵州纳雍县嫩草冲煤矿“4 ·3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在事故报告的批复中,明确要求追究股东苏继本和矿长唐守全的刑事责任,但 两人均被取保候审,至今未受到法律的惩处;2005年,遵义仁怀市大坝镇竹林湾煤矿发生“8·25”特大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造成15人死亡,事故报告的批复中明确要求追究该矿工程师刘忠敏的刑事责任,但有关部门以事故发生前刘忠敏已请 假,事故发生后没有找到刘忠敏取证为由,未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其至今未受到法律的惩处。

  几起特大事故的责任人,明明应被问责,为何事发三年都没有进行依法处理?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法制周报新闻 热线:0731-4802117)近日,《法制周报》记者奔赴贵州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事故批复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4月30日上午,贵州纳雍县嫩草冲煤矿30名工人正在井下作业。

  12时40分,瓦斯爆炸事故发生,造成12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本报博客地址:blog. sina.com.cn/fazhizhoubao)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矿井停电停风后,由于井下瓦斯积聚, 矿工携带的矿灯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间接原因则是嫩草冲煤矿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没 有执行停电停风撤人制度等等。

  最后,事故调查组对9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建议,将股东苏继本、矿长唐守全两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这一建议得到了贵州省有 关部门的批复同意。

  就在嫩草冲煤矿事故发生四个月后,2005年8月25日19时30分,贵州遵义市仁怀市大坝镇竹林湾煤矿也发 生了一起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5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调查组认定,作为竹林湾煤矿工程师的刘忠敏,在矿井曾经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他既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也没有按“四位一体”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突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突出煤层布置工作面共用回风系统和串联 通风。同时,刘忠敏在2005年8月25日发生事故后逃逸,直接影响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工作,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调查组建议,将刘忠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很快,有关部门在调查报告中批复同意了这一建议。

  不过,令人费解的是,两起矿难3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矿方责任人,三年后仍逍遥法外。

  公安检察间存在意见分歧

  据悉,贵州纳雍县公安局和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在对相关矿难责任人的罪行认定上,出现了很大的意见分歧。

  2008年1月16日,记者在纳雍县采访时了解到,嫩草冲矿难发生后第二天,纳雍县公安局就刑拘了6个人。他 们分别是股东苏继本,矿长唐守全,工程师陈飞(化名),法人代表王建(化名),生产副矿长王兵(化名),安全副矿长向 南(化名)。

  刑拘这6人后,公安机关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报捕。但纳雍县人民检察院认为,6人中,其中 4人行为不构成重大事故罪。(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最终,只同意批捕矿长唐守全和安全副矿长 向南。无奈之下,纳雍县公安局将其余4人包括股东苏继本在内,相继在一个月内释放。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一位姓曾的负责人向《法制周报》记者这样解释,“股东苏继本在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而事故又 是由停电引起的。当时负责安全工作的矿长唐守全没有及时将工人撤出,其事故责任明确。而苏继本不是负责煤矿安全事务的 ,在矿难事故中责任不明确,因此没有批捕。”

  纳雍县公安机关搜集相关证据后,先后两次起诉唐守全和向南。对这两次起诉,纳雍县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 明两人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察新的证据。

  对此,纳雍县检察院姓张的负责人向记者作出了解释,“首先,公安机关没有事故鉴定报告,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 ;其次,事故原因是由于电力公司停电前没有通知矿方。还有,拿矿长唐守全来说,公安机关没有找到证人证明唐守全在矿难 发生前没有要求矿工撤出井内,因而达不到起诉条件。最后,公安机关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找到新的有力证据。”

  他说,按照《刑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 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样,2005年12月2日和12月31日,苏继本和矿长唐守全先后被取保候审,直到现在。据知情人告诉《法 制周报》记者,嫩草冲煤矿原股东苏继本现在贵阳投资煤矿。嫩草冲煤矿原矿长唐守全的姐姐则告诉记者,“自从出事后,弟 弟就再没在矿上做过事情了,现在外面打工。”

  纳雍县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告诉《法制周报》记者,“确实没有拿到事故鉴定报告。事故发生后以及最近一次,即2 008年1月9日,我们曾两次到纳雍县安监局取事故鉴定报告,但是都没获得。1月9日这一天,我们只找到了一份上级部 门对此案件的批复。”记者要求查看该批复,但被这位负责人以其是密件为由拒绝。

  随后,记者来到纳雍县安监局了解是否有事故调查报告。当得知记者是采访此事时,被对方告知,可以到贵州省安监 局去要。而贵州省安监局的新闻发言人告诉记者,“相关信息可以到贵州安全生产信息网上查询。(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 31-4802117)这个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是国家煤监局批复同意了的,要找批复原件可以找国家煤监局。”

  而对遵义仁怀市大坝镇竹林湾煤矿“8·2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中应负刑事责任的刘忠敏,当地有关部门以事故发 生前刘忠敏已请假,事故发生后没有找到刘取证为由,未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其至今未受到法律的惩处。

  问责难是偶然还是现象?

  纳雍县煤炭资源非常丰富,远景储量123亿吨,上表储量68.926亿吨,目前工矿业已经成为该地区支柱产业 。

  矿难,也已经成为当地不可忽视的隐患。

  2000年10月13日9时30分。鬃岭镇勺窝一分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0人。但对于这次事故处理结果,在 当时引起了一些波澜。主要是补偿款的问题,每个受害者家庭只得到了12800元赔偿。受害者家属曾因为不满赔偿协议联 名写了一份申请书,并集体上访。

  受害者家属向记者反映,“鬃岭镇勺窝一分矿所有权属于纳雍县煤炭局,由该局驻鬃岭煤炭开票站站长丁召勇兼煤矿 负责人。事故发后,矿方没有人受到处分。此后不久,矿长丁召勇还当上了鬃岭镇镇长。”为核实此事,记者打电话到鬃岭镇 政府,一个姓王的办公室人员告知,丁召勇从2001年到2003年担任该镇副镇长,2004年到2005年担任镇长。 因为出了点事情,丁召勇现在已经不是镇长,到纳雍县水城县打工去了。

  在受害者家属联名签署的赔偿款申请书中,记者看到,“我们希望纳雍县煤炭局不能将责任一概推给丁召勇,因为, 矿井权属于煤炭局,丁召勇不具备用工权。”知情人士透露,勺窝一分矿的其中一个股东,是纳雍县煤炭局局长陈仕才,目前 担任大方县副县长。

  随后,记者联系陈仕才,陈在电话中有些激动地说,“我是国家公务员,不是股东。”当记者告知,有群众反映他是 股东之一时,他再次否认了该说法。

  当问及矿难经过以及处理情况时,陈在电话中激动地说,“我为什么要告诉你们?你自己到省里去了解。”

  随后,记者向纳雍县公安局和检察院核实勺窝一分矿2000年发生矿难后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时,均被告知,“对 这个情况不是很清楚。”纳雍县安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则说,“2000年,纳雍县安监局还未成立,我们对这个情况不清楚 。”

  之后,《法制周报》记者向贵州省安监局了解2000年勺窝一分矿矿难情况时,被该局新闻发言人告知,所有矿难 调查情况都能在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找到。

  但截至发稿前,记者也没找到关于该起事故的相关信息。

  呼唤事故处理追踪机制

  几起特大矿难事故责任人几年内未被问责,根本原因是什么?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表示,责任重于泰山,意味着责任既应当“各就各位”,又要互相衔接,形成环环相扣 的链条式的风险责任链。这种链条式的责任体系,涵盖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法律范畴。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就 应及时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企业管理者的责任、企业承包者的责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撤销、开除或罢免有关领导的官职,追究有关涉嫌严重渎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履行赔付有关伤亡矿工的医疗、生活、抚恤 、丧葬等费用。

  换言之,各种责任一个也不能遗漏,各类责任人员一个也不能放过。当然,责任还表现为道义上的伦理责任,那些不 顾矿工死活的小煤窑包工头,那些对安全生产监管消极不作为的政府官员,理应受到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

  还有专家表示,事实上,发生在贵州的这几起影响恶劣的矿难事故,有关司法部门久拖不决,凸显出目前我国联合执 法机制和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果追踪机制缺失。事故责任人多年没有得到处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人利用了有关部门在责任 处理上的漏洞。

  当然,矿难的发生,本身存在许多复杂的原因,这里面不能单一认定为煤矿的责任,也有当地监管不力、官员腐败甚 至是制度漏洞的原因。(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值得一提的是,每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当时各级政府机构都非常重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的责 任追究工作就不再被重视,不仅长时间没人过问,而且也没有事故处理结果追踪机制做保障,不少案件能拖则拖,致使某些责 任人得以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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