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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未被规制谁都是弱势群体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01:17 金羊网-新快报
■主持人新快报记者 苏少鑫 ●话题事由:“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家强调保护弱势群体。但我觉得最弱势的是企业,特别是我们国有企业,真的很弱势!”前天上午,人代会分组审议讨论,省人大代表、广州建筑集团董事长侯永铨一开口就大吐苦水,连称企业成了弱势群体。 劳动合同法越俎代庖 苏少鑫(以下简称“苏”):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关企业变成了“弱势群体”的说法并不鲜见。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信力建(以下简称“信”):西方社会由两类创造财富的人组成。一类是企业家资本家,用资本和智慧创造财富;一类是工人,用劳动创造财富。而中国则多了一类脱离生产,不从事生产经营的食利阶层。 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既不征求企业家的意见也不征求工人的意见,造成了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及经营的困难,导致企业大量裁员。另一方面,两千多万个岗位损失,工人因而难以找到工作和晋升机会。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有财富创造者参与制定的游戏规则,即由企业家与工人协商制定就业条件与合同,不需第三方越俎代庖。 邹啸鸣(以下简称“邹”):劳动合同法是一种规范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该法的出台之所以受到如此众多的诟病,问题不在于该法律是否“为弱势群体说话”,而在于违背了合约的基本原则,所以不易达到所声称期望达到的目标。 有效的契约法必须遵守三个原则:合意原则、自由原则、正义原则。只有“双方都满意”的合约才能够让双方都心甘情愿地签订;缔约时的“自由”原则——无论是资方还是劳方的选择权都不能被压缩;契约的“正义”原则包括两方面:“机会均等”——未签约者获得签约的机会不能受到打折。 何忠洲(以下简称“何”):弱势群体的概念本来就不是一个科学概念。在我看来,企业与劳动者,本来是处于一个利益链条上的。但是具体的分配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会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倘没有一个来自双方的理性的沟通交流机制,没有代表双方力量的组织的协商,而是由外来的、政府的力量来平衡,那结果往往会使天平左右摇摆。不是造成这个弱势,就是造成那个弱势。 缺乏程序正义国企的确弱势 苏:日前,广东也有人大代表提出“老板也是弱势群体”,受到了舆论的一致奚落,您觉得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这些类似的言论? 邹:企业之所以会成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法律制定过程缺乏程序正义。一项规范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的出台,应该事先由双方广泛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由双方的力量公开地博弈。那样也许费时,但能保证所制定的法律符合双方的意愿,法律执行的摩擦小。但我们看到该法律制定的过程比较草率,劳资双方的意见都未得到充分表达。如果企业因此缩小投资,损失的是利润。而员工损失的则是就业的岗位。因此他们目前都是弱势群体。 信:其实,一直以来,国企就是一块唐僧肉,人人都想割来吃。上有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部门都想捞一把,如数不尽的评估检查,交不完的各项收费,订不完的报纸杂志。中有管理层,贪污受贿。现在又多了碰不得摸不得的,着“八旗黄马褂”的工人。国企就像一个风雨飘摇的养老院,养恶人养懒人养死人。 何:国有企业很弱势毫不奇怪,但恐需看从哪方面说。就与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而言,就对政策制定的影响力而言,起码那些垄断的国有企业是一点也不弱势的。但是,具体到企业本身利益的维护,则又确实往往是弱势的,谁都可以来咬一口,谁都想借公谋私,甚或损公肥私,其风险往往反而很小,这时国有企业本身确实是弱势的。 无合理规则谁都是牺牲品 苏:事实上,有论者早就指出,在公权力失范之下,谁都可能是弱势群体。对这个问题,您是怎么看的? 邹:老板与员工谈判,双方行使的都是私权,私权之间的谈判,必须有公权制定规则。但我们不要天真地以为公权是完全无私的。实际上当前的这个《劳动合同法》就存在将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保责任转嫁给企业承担的嫌疑。所以,当务之急是规制公权力。如果他们能将更多的税收份额,拿出来针对“最需要”的弱势群体建立失业保险制度,针对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那样才相当于抬高了弱势群体进行劳动合约谈判的底气。 何:这是当然,事实也正是如此。我们看到就是很多官员,在民众面前很强势,但是换一面,尤其是落马时也一样很弱势,基本的权利也难得到保障。没有一个共同的大家都认可的合理规则,在一个丛林时代,弱肉强食,大家最后都会是牺牲品。这种循环是很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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