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约定分成 法院判约定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06:0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蔡小莉)绵阳一楼盘修建好以后,房地产开发商绵阳市世纪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世纪昌达公司)委托绵阳市富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富源公司)独家代理销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际销售房价高出约定销售均价后,由双方五五分成。但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矛盾不断,最后不得不解除了合约。此后,代销商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40余万元佣金、溢价款120万元等。日前,绵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关于溢价款的约定会促进房价上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合约中关于溢价款分成的约定无效。记者昨日获悉,因不服该判决,代销商已经上诉至省高院。

  约定分成:超出保底均价 五五平分

  2005年,世纪昌达公司在该市高新区开发了楼盘“福鑫世纪新城”。同年12月18日,世纪昌达公司和富源公司签订了《福鑫世纪新城.营销策划独家销售代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销售均价(含配套费)住宅为每平方米1130元,商铺为每平方米3600元,车库为每平方米为1500元,实际销售价格如果超过了这个保底均价,那么超额的溢价款双方五五平分。

  对簿公堂:卖房约定分成 怎能反悔

  后来,双方的合作却并不愉快,矛盾不断。“在售房广告发布过程中,富源公司多次将该楼盘的信息发布在《绵阳晚报》的二手房信息中,未按期完成约定的销售任务,在门面销售过程中违反约定的均价进行销售,这些给世纪昌达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在法庭上,世纪昌达公司的代理人称。

  2006年10月15日,世纪昌达公司认为富源公司违约,向其发出《关于解除代理合同的函》。三天后,富源公司回函世纪昌达公司,认为自己严格履行了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富源公司遂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世纪昌达公司支付包括代理佣金、溢价款分成等在内的各种款项180余万元,其中溢价款分成部分为120余万元。

  法院认定:损害公共利益 约定无效

  绵阳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富源公司和世纪昌达公司签订的《营销策划代理合同》关于溢价款的约定,“在目前房价上涨、国家大力调控的背景下,该约定无疑会进一步促成房价的上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法院还认为该约定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绵阳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双方关于溢价款五五分成的约定被法院宣判无效。

  目前,富源公司已上诉至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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