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地权更完整,天塌不下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12:24 南都周刊

  刘军宁

  刘军宁,现为文化部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策划有《公共论丛》、《民主译丛》、《公共译丛》、《政治思潮丛书》,著有《民主、共和、宪政》、《权力现象》和《保守主义》等著作。

  一九七八年安徽凤阳小岗村一些农民冒着生命危险在全国带头实行“秘密承包”,从此叩开了土地改革的大门。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大肆卖地的土地财政对当地农民的生存构成了重大威胁。人多地少和土地分配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而所有这一切问题都指向农民是不是拥有对土地的完整权利。

  如果个人的财产权是天经地义的,那么,拥有世世代代属于自己的土地也是天经地义的。没有占有土地权利的财产权是残缺的财产权。现在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是不完整的,只有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还不准自由流转,不准建商品房;即便是这不完整的土地产权,也是不确定的,比如随时就可以被地方政府或村集体征用。那么,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地权的回归,让农民拥有对土地的完整和稳定的权利。

  二

  有人提出疑问,一旦地权回归农民,公民可以自由拥有土地,会不会出现个人滥用土地的现象?如果土地完整权利归农民所有的话,农民不珍惜自己的土地怎么办?这是一个伪命题。在农民对土地没有完整产权的情况下,农民才没有理由去珍惜它。关于人性的常识告诉我们,每个人会更珍惜属于他自己的东西。

  这种常见的假定认为,农民不配享有对土地的完整权利,因为他们不能很好地使用土地。这个问题无论是从效率的角度,还是从法权的角度都是站不住脚的。的确,包括土地在内的任何财产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像其他任何财产的所有权一样。对此,国家可以通过对土地所有权的规范,来防止对土地所有权的滥用。就像一个人拥有一把刀子,虽然刀子的所有权归属某个人,但是法律仍然可以禁止他用这把刀去伤人。同时,即使农民有滥用地权的现象,也不足以证明农民不配享有地权。国家应该把更完整的产权还给农民,同时可以对土地所有权的使用做一些限制,以确保土地的所有权不被滥用。

  土地财产权在根本上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效率和效益的问题。财产权利的正当性与财产的使用方式和效果是分离的。就像不能因为刀子可能被用来伤人就剥夺拥有刀子的权利一样,不能因为土地可能会被滥用,就剥夺公民的土地产权。再比如,法律能够因为一位电脑的拥有者掌握不了电脑使用技能就剥夺其对电脑的所有权吗?一个学习电脑出身的人能对一个拥有电脑但是不会使用的人说:“你不配拥有这个东西,我是学电脑的,我比你用电脑用得好,电脑坏了我还能修,所以,你的电脑的所有权必须属于我。”这样的立论成立吗?

  再说,农民使用自己土地的效率,就一定比国家垄断土地的效率低吗?中国生态环境的恶化,滥卖土地、特别是荒漠化问题说明,产权不明晰正是低效的源头。

  现实中,由于农民的产权得不到保障,政府就自动获得了干预农业生产的特权,表现为政府强行命令农民栽种某种农作物。这样,农民就丧失了自主使用土地的正当权利。如果农民拥有土地的完整权利的话,他会决定自己的土地种什么。如果烤烟赚钱,他自然会种烟草;如果不赚钱,政府强行让他种,他肯定会赔钱。政府的这种行为已经大量坑害了农民。例如在一些地方,当地政府命令只准种苹果、猕猴桃,到最后卖不出去,政府又不提供担保。政府即使担保也是拿农民的钱担保,因为政府本身不能创造财富。当地政府凭什么这样做?因为公有的土地在现实中很容易被扭曲成“官有”的土地,如果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是完整的,政府就失去了瞎指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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