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社会医疗救助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13:27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苏州市政府日前以苏府〔2008〕1号文件印发《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根据这一办法,从今年4月1日起,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平江、金阊、高新区)对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由社保部门组织实施。由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是享受医疗救助的必备条件,市社保中心提醒原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救助IC卡》的未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确保4月1日后正常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据了解,根据《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医疗救助方式视不同对象共分为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三种,其中:保费补助、年度救助目前已由社保部门实施;实时救助原由卫生部门管理,从2008年4月1日起转由社保部门组织实施(少年儿童实时医疗救助工作将于2009年1月1日起移交社保部门管理),从制度上和管理上实现了社会医疗救助的整合。

  市区统筹范围内享受实时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二是在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取得以下社会救助证件: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以及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患重病的医疗救助对象)。

  市社保中心提醒,对已按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且通过社会救助证件年审的人员,将由市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向社保部门集中办理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但应向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准确提供本人社保个人编号(8位);对持有社会救助证件但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立即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并及时将参保信息反馈给民政、总工会等发证部门,以确保4月1日后医疗救助待遇的正常享受。实时救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可持本人有效社会救助证件申请免缴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4月1日起,符合实时救助条件并办妥上述申报登记手续的救助对象(少年儿童除外),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在苏州市区救助(公惠)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门诊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每一结算年度在2000元限额内享受70%的救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全额补助,其余自负医疗费用享受70%的救助。对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救助对象,每一结算年度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超出10万元封顶线以上的部分,还可由医疗救助资金补助95%。救助(公惠)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劳动保障局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救助对象在本市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还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

  另据悉,2007年度市区统筹范围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医疗救助金,将于春节前由市社保中心通过救助对象社保关系所在单位发放,凡2007年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参保人员,可获得最低800元、最高2万元的年度医疗救助金。 (宗 颖薛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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