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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22:45 国际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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