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城镇路街巷不得有偿冠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14:08 北京晚报

  本报南京讯昨天,金陵晚报记者从南京市地名委员会获悉,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日前正式通过了《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南京地名可以进行有偿冠名,但城镇路、街、巷名,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地名以及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有偿冠名。

  据悉,《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地名包括:山、河、湖、泉、岛、沙洲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县、区、镇、街道、建制村等名称;自然村、片村、路、街、巷、区片、广场等名称;门牌号(含门号、楼栋号、单元号、室号);桥梁、隧道、水库、闸坝等名称;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名称;文物古迹、古遗址、纪念地、游览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以及其他具有指位功能的名称。

  据介绍,新《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最大的特色是增加了《地名公共服务》一章,明确要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库,要按照地名公共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更新地名信息;向社会提供地名管理、地名问路、地名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条例》明确南京可以实施地名有偿冠名,地名有偿冠名适用于广场、桥梁、闸坝和隧道等。《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制度。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应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设置地名标志。标志中应当载有名称、释义、历史文化价值等内容。 姚媛媛D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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