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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居民将可参加养老保险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5日01:50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张维通讯员 杨川)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我省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制度框架如下: 参保范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具有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缴费标准——参保农民原则上按年缴费,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积累。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三部分组成。个人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集体补助部分也纳入个人账户)缴费,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社会捐助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列入统筹账户。 领取标准——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月数标准执行);第二部分为养老补贴,养老补贴是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领取条件的60岁以上参保人员按一定标准发给的补贴。同时逐步建立养老金增长机制,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而提高。 财政补贴办法——市、县财政对参保农民缴费和符合领取条件的60岁以上人员养老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比例由各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财政收入情况具体确定。省财政对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意见,从2008年开始,各市(区)要制订实施办法,明确本地区缴费标准、财政补贴比例等,报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各市(区)可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试点县(市、区)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市(区)政府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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