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受害人的权益和救济被忽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5日04:00 大洋网-广州日报
律师称受害人的权益和救济被忽略
  2007年8月8日,齐二药公司5名涉案工作人员在庭上受审。(资料图片)文/记者练情情、刘晓星

  律师:受害人的权益和救济被忽略

  去年5月20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拟吊销“齐二药”《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共计罚没款1920万元。有些受害人基于对齐二药的赔偿能力的担心而只诉中山三院。后来,在中山三院的要求之下,11个索赔案件均追加了齐二药厂、广东省医保、金蘅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然而,在这起系列索赔案中,齐二药厂均缺席审判。而此前在广州中院审理的齐二药假药案的刑事部分,齐二药的经理、副经理等五人被指控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至此,齐二药还有赔偿能力吗?

  中山三院的代理律师指出,我国法律已经明确确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6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齐二药”进行了合计1920万元的罚没款处罚,应优先用于民事赔偿,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任贞朝的代理律师陈北元也认为,虽然在事件发生后政府监管部门通过行政力量采取了行政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举措,把1920万元罚款上交国库,但忽略了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有效救济,导致作为事件的直接受害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维护,迟迟得不到赔偿,“应强烈批评”。

  专家: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2006年4月,中山三院对64名患者注射了“齐二药”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13人死亡。事后,有关方面做了全力抢救,任贞朝也正是在中山三院的努力下挽回了生命。当时,有关方面与受害者做了尽力协商,提出死亡的受害者可一人获赔20万元,但部分受害者认为赔偿过低,去年3月11名受害人将中山三院告上法院,索赔总额达2000多万元,其中任贞朝一人索赔了600万元,因其接受了肝肾联合移植后,每天服用各类抗排斥药物二十多颗,身体极其虚弱,生活无法自理,需大量后续治疗费用。

  陈北元认为,20万元的赔偿显然是不够的。食品药品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非同一般,它通过生产厂商密集的销售网络,能够迅速蔓延到全国各地,造成重大影响,应该对假药的生产和销售商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药害事件的处理应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正在修改中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10倍赔偿金的规定,药品领域应引入更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网友热议

  腾讯网友:就算当事人不在人世了,也相信法律会给受害人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那些制假药的厂家真该受到严厉的惩罚,那可是人命!为了钱就丧尽天良了吗?还在制假药的厂家,你们还不快快收手吗?好心好报!

  网易网友:公理、正义和未来。索赔2000万有价,生命无价。珍惜生命,给受害者和活着的人一个公正的交代。

  新浪网友:我们距离“法治”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在这个征程中逝去的,我们向他们默哀,并且向很多无动于衷者表示着“沉默的愤恨”。

  腾讯网友:我认为药品的来源渠道对责任起到主要的作用,撇开人性的一面,法律是关键,药品的监管有其专业性,有关监管部门应该逐层调查取证,找出违法的主要单位,“不要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要冤枉一个好人”。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