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没营业执照不是工伤仍可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5日05:36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魏国安

  本报讯 在帮老板搬运木材的过程中,安徽籍工人陈大学遭遇车祸并受伤。这算不算工伤?老板是否应该赔偿?近3个月来,陈大学的索赔之路并不平坦。

  事发:

  搬运途中遭遇车祸

  陈大学2003年来到晋江,一直给晋江新塘街道上郭社区的柯某造做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柯某造从事木材生意,主要从各个工地收购废弃模板木材,再转卖。

  去年10月19日,陈大学从晋江青阳曾井一工地装载了一拖拉机的木材后,搭乘这辆拖拉机准备到上郭卸货。没想到拖拉机在青阳迎宾路与一辆厢式小货车发生车祸,陈大学左腿粉碎性骨折,被送往晋江市中医院治疗近一个月,花去医药费及其他费用7000多元。

  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拖拉机承担主要责任,厢式货车承担次要责任。经协调处理,拖拉机车主柯某炮与厢式货车车主赵某分别赔偿陈大学7200元和5400元。

  焦点:

  老板到底该不该赔?

  目前,陈大学的腿里钉着钢钉,得一年之后再取,在这一年的时间里,陈大学已无法继续工作。他认为,他是在上班时间内受伤的,应该属工伤,遂向老板索要生活费、误工费等赔偿。

  陈大学说,起先,柯某造表示交通事故和他无关,但愿道义上给予3000元的补助。可后来,老板又不给了。陈大学曾找晋江劳动部门寻求帮助,但因柯某造从事木材生意没有相关营业执照,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劳动部门解决的范围。

  昨日,记者联系上柯某造。他说,当天,装完木材后,他让陈大学搭乘一辆专门载人的车,陈大学不答应;再者,陈大学不是在上班时间内受伤的,之前本想给3000元,后来由于陈大学四处乱告,就不给了。

  拖拉机的司机姓徐,重庆人,他称出车祸前,他们装完木材后,准备载往上郭,到了上郭还要卸货。

  说法:

  有雇佣关系可索赔

  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蔡经财律师说,柯某造没有营业执照,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属劳动部门受理范围,因此此事不能算工伤。但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如果陈大学确实在上班时间内遭遇车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柯某造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陈大学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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