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在讯问现场全程应录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5日08:14 法制日报
律师可在讯问现场全程应录像
首个故意杀人死刑案证据规范详情披露

  亮点四

  侦查人员一般不得拒绝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与侦查人员沟通、座谈,由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出具相关证明、说明书面材料等方式,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通知上述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侦查人员非因法定事由及其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

  【解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及时向法庭说明侦查、取证等过程,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查清侦查人员是否对被告人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

  此外,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侦查人员出庭陈述其取证的过程,也有助于法庭判断口供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亮点五

  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定案根据

  【物证书证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证和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取证活动合法性有异议,公诉机关未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必要证明的;经勘验、检查、搜查取得的物证、书证,未附有搜查笔录、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或者笔录记载的内容与物证、书证不一致的;书证被更改或有更改迹象,公诉机关未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必要证明的;原物的照片、录像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书证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内容的。

  【解读】该意见明确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视听资料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司法机关如何审查判断和采信证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亮点六

  单独存放需送交鉴定的检材证据

  【证据材料保管的规定】侦查机关对所收集的与犯罪有关的犯罪工具、物品等证据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在案件的生效判决作出前,不得损毁、丢失或者擅自处理。对需送交鉴定的检材应当单独存放,妥善保管,并及时逐一鉴定,防止因时间延误或被污染等而丧失鉴定价值。

  【解读】不少基层侦查机关证据保管条件有限,容易导致某些关键证据损毁或丢失,给侦查工作带来不便。之所以要“妥善保管”,就是为了防止某些关键证据在裁判生效前出现遗失或丧失证据价值。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因侦查人员工作变动或没有妥善保管,或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由于时间长久,可能造成某些证据的损毁或丢失,而这些证据一旦损毁或丢失,因时过境迁就很难弥补。

  同样,一些检材往往是成批鉴定的,如不“单独存放”,就容易造成混淆,比如将某故意杀人案中死者的胃溶物和其他两个案件中死者的胃溶物同时送检,最后鉴定结果为一个有毒性、两个检材没有毒性,这就给法官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亮点七

  注意收集细微痕迹证据

  【痕迹证据的规定】对死因不明尸体应当进行系统解剖。对共同犯罪造成多种创伤痕迹的尸体,应当进行损伤痕迹的系列固定,包括死者衣服裂口、皮肤表面、内脏器官、组织等,创口大小、形态要逐一详细记录。对于解剖时剁开的创口,还应并拢还原后,附比例尺进行拍照。

  对于女性尸体进行尸检时,应注意收集、提取犯罪嫌疑人残留在女性被害人某些部位的唾液、咬痕,同时注意收集、提取女性被害人的阴道分泌物、遗留物,女性被害人的内裤等,并及时进行鉴定,以收集固定相关痕迹证据。

  【解读】一些细小的犯罪痕迹,如残留在女性被害人身上的唾液、咬痕等,如不及时提取就容易消失,给证据收集带来困难,而这往往又是性侵害案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对于解剖时剁开的创口,还应在并拢还原后附比例尺拍照,这有助于侦查人员将致命凶器与被害人伤口进行比对,以准确查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

  亮点八

  讯问时律师可在场全程应录像

  【有关辩护律师的规定】讯问嫌疑人的笔录,应当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每一份讯问笔录都应当附卷并随案移送。

  对于无目击证人的故意杀人案件,侦查机关具备条件的,应从第一次讯问时起,对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进行连续的录音、录像。没有目击证人的故意杀人案件且侦查机关具备条件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抛尸现场、辨认情况进行全程录像。

  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请求或者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并由辩护律师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解读】对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进行连续的录音、录像,并由讯问人员、犯罪嫌疑人签名,便于法官准确了解讯问过程及情况,同时既能防止侦查机关在录音录像过程中走过场,又能防止被告人诬陷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

  必要时法院还可与侦查机关协商,要求侦查机关一并移送破案经过报告,破案经过应当载明侦查措施、侦破的具体过程、排查方法、侦破手段等。

  亮点九

  证明取证合法不能仅凭书面说明

  【涉及刑讯逼供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证人提出其受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并提供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检察机关不能排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可能的,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者要求侦查机关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种类的证据,不能仅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委托进行技术鉴定。询问过程及鉴定的情况应当附卷。

  【解读】佘祥林杀妻案成为刑事冤错案,凸显了当时部分公安机关侦查手段落后、还存在刑讯逼供问题,同时也暴露出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检察机关,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能。制定这条规定,目的也是要求检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亮点十

  证据有矛盾判决将有利于被告人

  【证据冲突的规定】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之间、罪重证据和罪轻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疑问时,如果不能得以排除和作出合理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解读】这也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有这样一起故意杀人案。检察机关指控,林某长期被丈夫王某虐待殴打而难以忍受,2003年初,林某与张某(已自杀死亡)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张某知道王某虐待林某后,对林某提出帮忙杀掉王某,林某表示同意,两人商量了多次。同年12月初,张某花5000元雇来洪某,两人一起杀死王某并抛尸水渠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指控洪某、林某杀害王某的证据主要是两人的有罪供述,洪某与林某并不相识,惟一重要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案发后六个月内自杀死亡,其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本案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不具有排他性。据此,法院宣告二被告人无罪。

  分析该案可以发现,该案二被告人作过多次有罪供述,但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鉴定、证人证言之间有许多不吻合之处,有些客观证据如证人林某家的电话通话记录等未能提取,二被告人案发前并不相识,张某已自杀身亡,二被告人庭审时又翻供。另外,此案在现场勘查时不全面、不及时,造成大多数犯罪现场证据灭失。侦技人员赶到现场时已经天黑,没有立即开展勘查,结果晚上一场暴雨,将现场冲毁无法弥补。法院因此认定二被告人杀害王某的证据不够充分,证据间不能形成链条,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黄辉 李青

  本报南昌1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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