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将适时增设立案和审监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8日08:09 法制日报
<strong>高院将适时增设立案和审监机构</strong>
民诉法4月1日起施行后大量再审案件将涌入上一级法院,有关受案标准将调整。

  新变化

  高院将适时增设立案和审监机构重点审查再审事由强化审判监督

  “级别管辖调整后,各级法院立案机构的审判职能重点将有所转变。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一、二审民商事案件数量将增加,立案审查,流程管理,审理程序性案件将成为立案庭工作重点,而对民事申请再审事由的审查,也将成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基本职能。”刘学文说。

  据介绍,基层法院立案审判机构将主要担负一审案件的受理、立案调解和审判流程管理等职能,不再承担审查民事申请再审事由的任务,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可告知其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据了解,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申请的受理、诉状发送、审查期限和结案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再审启动标准的调整,审查内容的变化,审查方式的改变,这些都给再审审查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再审审查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承前启后的重要环节,各高级法院要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机构人员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任务变化的情况,适时增设立案、审监机构,调整充实审判力量。”苏泽林说。

  苏泽林指出,各级法院要尽快改变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作为启动再审条件的做法,重点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事由,凡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及时裁定启动再审。审查再审事由成立与否是审查程序的核心任务,审查工作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他表示,今后,各级法院立案审判机构将规范听证审查程序,增强再审审查的公开性、公正性。加大申请再审审查中的和解工作力度,对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申请再审案件,多做说服、解释工作,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审查时限,对再审事由的审查在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完成。

  本报郑州1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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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管辖调整必要性及前景展望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精神与追求目标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由此引起的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

  而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以及基层法院不审理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将使得上级法院受理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改判的任务必然加重。由于判决生效的案件大多为中级法院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必然集中于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终审以及由其再审后对方不服的案件,当事人又将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因此,再审制度改革之后,高级法院将面临繁重的再审任务,最高法院的再审任务在新法实施的过渡期也将突显出来。

  目前,民事再审案件在改革之后将增加多少虽不得而知,但仍可参考现有数据进行初步预估。

  2006年,最高法院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为3100余件,高级法院终审的民商事案件为2.1万件左右。若级别管辖制度不做调整,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将超过这一数量。

  2006年,由中级法院二审终审的民商事案件约为38.5万件左右,当事人对这些案件不服,将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另外,2006年全国基层法院一审生效的各类民商事案件(限于判决、裁定结案)共244.1万件,对这些案件不服,当事人将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而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后,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可见,再审改革之后,中级法院以上审查处理申请再审案件的任务将不同程度地加重。

  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直接导致再审任务在上级法院与基层法院间的重新分配,同时也牵动民商事审判整体格局,必须正确应对。在上级法院再审任务加重的情形下,实现力量与任务的平衡,惟有调整级别管辖标准。为此,必须重新确定民商事案件初审权,高级法院原则上不应受理普通民商事案件,以减轻最高法院的案件负荷。

  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调整,意味着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将面临更加繁重的审判任务。在一些发达地区或城区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将超过万件,甚至数万件,有限的司法资源犹如杯水车薪。因此,必须着眼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以缓解审判机关人力不足的问题。

  同时,在许多由上级法院审理的标的重大案件下移至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之后,为保证这部分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果,避免产生更多的再审申请,必须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力度。由于案件再审任务主要由高级法院承担,其应充分发挥再审监督职能,保障辖区内案件的审判公正。在级别管辖制度调整到位后,申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将主要是法律程序之外的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可挑选其中少数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再审,以统一法律适用。在审理少量二审和再审案件的情况下,应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搞好审判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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