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嫌疑人应有独立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05:1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前日上午,四川多名资深律师聚在一起,对即将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提出“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建议。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即将在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司法部指派四川省司法厅组织多名资深律师进行了研讨,对一份建议稿做进一步的修订,此建议稿完善后,四川省司法厅将交给河南省司法厅进行第二次修改,再由司法部进行汇总,最后由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

  据了解,这份建议稿主要针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权进行讨论。《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嫌疑人并不被监听。但在《律师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的程序和如何保证不被监听。因此在前日的意见征集中,律师们提出:“受委托的律师向看守所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就应直接安排会见场所,不需要向其他部门申请,并且应保证会见有足够的场所且是独立的,以保证会见不受监听、监控。”

  阅卷权是律师的另一大权利,《律师法》中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在征求意见时律师们提出,侦查机关提供给检察院关于涉案人员的指控材料,律师有权在检察院全部查阅;检察院移交给法院的指控材料,律师有权在法院全部查阅;同时,由律师掌握的材料,也应该在相应的时间提供给检察院和法院审阅。

  此外,调查权也是律师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律师们提出,律师凭借执业证书,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如果调查遭到拒绝,律师可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 记者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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