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嫌合同期长不愿签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1日13:23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东莞市劳动局有关人士表示,一些员工对新法存有误解

  本报讯 记者 余晓玲报道:因企业要与自己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常平一家光电制品厂工作的林先生觉得期限太长,不愿与企业签劳动合同;在寮步某工艺制品厂工作9年的周先生因担心企业抹掉此前的工龄也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合同。

  下月起,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有些劳动者出于各种考虑,自己不愿意签劳动合同,怎么办?近日,东莞市劳动局有关人士表示,员工不愿与企业签合同,主要是部分员工对新法存在一定的误解。

  误解一:担心以后难“跳槽”

  林先生是常平镇一家光电制品厂的普通工人,算上加班费,月工资有1900多元,他已经在这家厂上班三年了。此前,厂里没有和他们签过合同,这几天,厂里提出要与员工签合同,且合同期限为三年,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则要与企业签一份自动放弃签订合同的承诺书。“我们厂本来辞工就难,现在合同期限为三年,将来要想跳槽那不是更难?而说不定合同不到期我们还要给企业赔钱。”林先生表示。

  而记者了解到,林先生的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职工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仅不是职工的“卖身契”,它还是发生劳动争议时职工维权的重要证据。另外,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或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劳动者离职都是不用向企业支付任何违约金的。

  误解二:想获得企业双倍赔偿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也有部分员工不愿签合同,则是抱着利用《劳动合同法》规定想让企业双倍赔偿的想法。因《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用工一个月后不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过了一年还自动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记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前提是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的不当做法造成不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则不适用于上述条款。

  市劳动局提醒,对于不愿签合同的员工,企业最好要让该员工签订一份自动放弃签订合同的承诺书,作为证据保留。林先生所在的这家光电制品厂的做法也是合理的。

  误解三:担心以前工龄“丢失”

  在厚街某渔具厂工作五年的张先生今年初也拒绝和企业签合同,原因是企业此前从没有和他们签过合同,现在签合同的期限都是从今年开始,企业不承认以前的工龄。在寮步某工艺制品厂工作9年的周先生也向记者反映,此前没有签过合同,现在企业也只想和他们签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想抹掉此前的工龄。

  市劳动局有关人士也表示,企业和职工都对新法存在一定的误解,工龄不是企业想抹掉就能抹掉的,员工只要保留当初入职的证明,工龄是可以连续计算的。对于一些老员工,企业在和他们签订合同时,最好注明他们的入职时间,并将其入职表格复印件交由员工。“经济补偿金是实行分段计算的,如果是2002年入职的员工合同在2008年到期,企业也只用支付2008年一年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前面5年是不用给的。”该人士表示,企业也不用担心承认了员工的工龄就一定意味着高补偿金。

  (编辑: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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