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6日09:51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皓)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已经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该草案是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共7章94条,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的管理体制、管理原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五方面内容。

  根据该草案,本市应当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政府应当确定统一的应急标识。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单位,相关地区的应急协作机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将建立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发生的可能对本市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或者全市统一的紧急救助服务机构报告。与国家法规有所不同,草案特别规定: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本市将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权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警报,市人民政府有权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警报,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向驻京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没有预案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制定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政府提请国务院采取应对措施。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可以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局势:迅速控制危险源,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者其他障碍物。对于负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该草案征集意见至2月25日截止,市民可登录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bjfzb.gov.cn发表意见和建议。RJ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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