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至初二加班费计算方式有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03:06 华龙网-重庆晨报
   

  本报讯 (记者 罗强 实习生 彭超)昨日,市劳动保障局转发了劳动保障部最新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节假日加班算加班费,其月制度计薪日从原来的20.92天调整为21.75天,相应地,除夕至初二的日最低加班工资,也发生了变化,变为93.8元/天(本报昨日2版称是97.9元)。
  节假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每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倍数。其中,“月计薪天数”是一个关键数据。
  此前,相关规定中只有“月平均工作日”的概念,为20.92天。此次劳动保障部的通知,则明确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等两个概念,分别为20.83天和21.75天。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说,制度计薪日是直接用于日工资、加班工资计算的,而制度工作日则主要用于工时管理,作为判断职工是否超时加班的标准。
  也就是说,职工加班费计算,是以“制度计薪日”为计算依据,即21.75天。以主城区职工为例,如果职工在春节头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职工的最低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就是:加班费计算基数(680元)÷月计薪天数(21.75天)×3倍=每日加班费(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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